114年度補字第2273號
原 告 張國樑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0日
具狀陳明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
爰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