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投資利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9,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