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
分公司
代 理 人 江慶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先贒等間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表明相對人姓名,其聲請不合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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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理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未繳納,應予補正。 |
| 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買賣原因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同段284地號土地於113年9月4日以 贈與原因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異動清冊」(異動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均勿省略),並補正相對人鄭**、林**之完整姓名,及表明林先贒是否亦為 本件聲請之相對人。 理由:聲請人以民事 起訴狀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相對人鄭**、林**之完整姓名,應予補正;又該狀 當事人欄列林先贒為 債務人,惟同狀事實及理由中又稱林先贒為 被告,真意不明,應明確表明林先贒是否為本件聲請之相對人,以特定聲請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