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全恩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石克遠即長春醫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4,8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