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高麗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興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因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案列本院114年度救字第3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裁定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該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9,950元。
二、另原告應提出被告建興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
起訴狀所載住所址不同,併補提出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1份,俾供分別
按址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