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程立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木拉昌旺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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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因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案列本院114年度救字第4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該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11,900元。 |
| 提出被告木拉昌旺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又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 起訴狀所列 住所址不同,併補提出起訴狀(含證物) 繕本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