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皇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旭華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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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需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 原告 起訴狀未具體表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內容,致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 裁判費,應予補正。 |
| 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所據前揭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 原告起訴狀事實與理由欄僅記載「被告於原告皇佑鳳山從業逾5年,有自群義房屋那裡拿到服務費19.4萬元,依原被告所書立之 承攬契約書,被告需賠償違約金10倍即194萬元」 云云,未能具體表明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 法律關係,及詳細說明其構成要件事實為何,應予補正。 |
| 表明上開編號1、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若有證物均需含證物)。 |
| 須依上開規定表明被告之姓名、 住居所,以特定被告之 年籍資料、確認有無當事人能力及其送達處所,若無法提出請敘明理由,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 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