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一、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3日
聲請本院對原
被告黃進德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3779號),黃進德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黃進德
嗣於114年7月18日死亡,原告業以具狀更正被告為黃進德之
繼承人即被告陳玉鳳、黃韋翔、黃韋淇,並以書狀聲明承受在案。
二、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333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4,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
繕本3份(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