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劉宗霖
原告與
被告富鉅企業社即黃柏碩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8日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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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90元。 理由: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 |
| 提出被告黃柏碩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特定被告之 年籍資料,查明有無 當事人能力,若無法提出請敘明理由,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 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