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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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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劉宗霖  


原告與被告富鉅企業社即黃柏碩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9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
提出被告黃柏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特定被告之年籍資料,查明有無當事人能力,若無法提出請敘明理由,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