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23號
陳繼普律師
被 告 何坤霖
彭家彪
游鎔菖
邱耀宗
陳明宏
洪詮穠
盧建甫
陳韋開
黃仁信
魏銘宏
李育宜
吳進龍
馬大川
蔡伸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美金258,571.03元【
爰以起訴日即民國114年5月14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1:30.33換算成新臺幣,應為7,842,459元(計算式:258,571.03元×30.33=7,842,4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42,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