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勇澤機械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
債務人或
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
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其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有聲請人檢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