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文華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則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附表一編號1事項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表一: | | |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1,040元。 理由:本件原告於114年2月14日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8,070,18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 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部分計至視為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13日止,其金額如附表三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91,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54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91,040元。 | | 依支付命令 聲請狀原證1所附 兩造111年11月17日、12月26日所簽立授信契約書第20條、第19條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兩造同意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請陳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之理由及 法律上依據。 | | 補正上開編號2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繕本需含原 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 證物影本)各1份。 |
附表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內容 | | | | | |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3%計算 |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3%計算 |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43%計算 | 自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自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43%計算 | 自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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