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一、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2日
聲請本院對
被告正力汽車裝璜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6825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28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1,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
繕本1份(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