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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梁俊雄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宗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