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俊雄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先位聲明及
備位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6,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