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張弘雅
被 告 力齊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佑誠
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
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
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0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
參照),本院
民事庭分案規則就此亦有明定。查
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受命法官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已得獨任審判,本院審酌本件非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之重大案件,尚未行
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並同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本院卷第127頁),認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
爰裁定本件改行獨任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