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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貞水  
被      告  友鈦環保回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同慶  

被      告  黃玉芬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主張第4行「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