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易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國峻
被 告 郭淑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76,1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8,93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92,039元或同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
被告易東有限公司(下稱易東公司)邀請被告黃國峻、郭淑婷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①民國110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另自111年6月30起至115年9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495%機動計算,嗣改每月攤還本金5千元,期滿後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金寬緩一年,其後簽訂變更借款契約,變更借款期間為110年9月27日起至116年9月27日止;②於111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7日起至112年9月27日止按月繳息本金到期清償,利率按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機動計算,嗣改按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5%機動計算,其後簽訂變更借款契約,變更借款期間為111年9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7日止;③於111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7日起至116年9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495%機動計算,嗣改每月攤還本金5千元,期滿後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金寬緩一年,其後簽訂變更借款契約,變更借款期間為111年9月27日起至117年9月27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易東公司自113年10月27日起、同年10月30、同年11月27日、同年11月30日即未再按期給付,按約即均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1,476,1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黃國峻、郭淑婷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答辯。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
借據、變更借據契約、本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45頁),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18,933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鄧怡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 | | | |
| | | | |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