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正輝
蔡佳曄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26日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