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5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
上訴聲明所載,
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4,3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