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6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許書文及陳麗君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查
本件原告於114年11月18日起訴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797,31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1月17日止,金額如附表二所示,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7,901元(計算式:797,311元+20,590元=817,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600元,應再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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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5月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6月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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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