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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3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澤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許書文、陳麗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8,835元(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2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0,812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9萬2,232元
114年5月23日
114年11月18日
(180/365)
2.875%
2,725.48元
2
違約金
19萬2,232元
114年6月24日
114年11月18日
(148/365)
0.2875%
224.1元
3
利息
76萬8,911元
114年5月23日
114年11月18日
(180/365)
2.875%
1萬901.68元
4
違約金
76萬8,911元
114年6月24日
114年11月18日
(148/365)
0.2875%
896.36元
5
利息
47萬9,631元
114年7月13日
114年11月18日
(129/365)
2.72%
4,610.77元
6
違約金
47萬9,631元
114年8月14日
114年11月18日
(97/365)
0.272%
346.7元
7
利息
191萬8,526元
114年7月13日
114年11月18日
(129/365)
2.72%
1萬8,443.08元
8
違約金
191萬8,526元
114年8月14日
114年11月18日
(97/365)
0.272%
1,386.81元
小計
3萬9,534.98元

339萬8,8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