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644號
上 訴 人 政侑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虎燁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3,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