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7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欒繼新
宋碧連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38,893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台幣16,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