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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薛正忠  
訴訟代理人  洪珮珊律師
被      告  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素琴  
追加  被告  張進茂  
            林福祿  

被告及追加
被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利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