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高啟豊
李佩珠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福東段961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4建號建物」應更正為「福東段144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61建號建物」。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