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張超崴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該更正如下:
原判決附表編號1違約金欄位第4行關於「成」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