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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宇盛  
被      告  閎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朝凱  
被      告  張超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該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違約金欄位第4行關於「成」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