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第一物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民權凱悅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