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處
被 告 大齊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3,138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證,是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