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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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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蕭春美  

被  上訴
即  原  告  賴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7,35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