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玉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