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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文德  
被      告  陳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新臺幣(
  下同)665,000 元、35,000元,合計共70萬元,約定借期間均為5 年,自109 年12月24日起至114 年12月24日止,依年金法月攤還本息,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 %機動計息,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並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另應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被告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債務協商,依所簽立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所載,被告同意自110 年7 月10日起為首期繳款日,每月21,920元、共分180期、年利率6.5 %,以債權人各債權金融比例清償其債務,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被告自112 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債務,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借視為全部到期,尚餘本金599,575 元及自112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2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99,575 元,及自112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5 %計算利息,暨自112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除請求之利息、違約金利率外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借據、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繳款紀錄査詢等為證(見本院訴字卷第19至73頁),被告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另就原告請求之利息、違約金利率部分
  ,原告雖主張以週年利率6.5 %計算,且此利率為兩造所簽立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所載(見本院卷第117 頁),觀之上開協議書第4 條約定「甲方(即被告)未依本協議書清償者,除本協議書第8 條約定外,其餘約定自違約日起失去效力(亦即所有優惠條件取消),未到期部分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乙方(即債權銀行,包括原告在內)並得回復依各債權金融機構之原契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⑴現欠債權金額係依民法第323 條規定計算之金額⑵利率及違約金之計算依原契約內容等)繼續對甲方訴追。」,由此可知,依該協議書所約定之週年利率6.5 %,在被告未按期清償違約時即失其效力,原告應回復依原契約條件請求,再觀之兩造簽立之放款借據(見本院卷第19、21頁),利率均約定為週年利率1.42%(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因此原告請求之利率逾上開部分,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569,605元
自民國112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29,970元
自民國112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599,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