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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王儷蓉  
被      告   郝宇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萬7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55萬元整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書」,依契約書內容第壹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約定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借款期間為7年,按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目前為1.74%加碼8.37%,計算式:1.74%+8.37%=10.11%,目前年息10.11%)機動計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需依照契約書第壹章第八條約定利率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金額按週年利率1.011%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1.011%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2.02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料被告就上述借款僅繳至113年12月10日,今尚欠本金49萬769元整及自113年12月11日後依約定計算之利息,114年1月12日依約定計算之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按所簽立貸款契約書之第壹章第十條規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安泰銀行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表、債務人之繳款帳務明細表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3頁),經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計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利率
490,769元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11%
1.逾期在3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1.011%計算


自114年1月12 日起至114年2 月11日,以4,984元按週年利率1.011%計算
自114年2月12日起至114年3月11日,以10,010元按週年利率1.011%計算
自114年3月12日至114年4月11日,以15,079元按週年利率1.011%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490,769元,自114年4月12日起至114年7月11日,按週年利率1.011%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490,769元,自114年7月12日起至114年10月11日,按週年利率2.022%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