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毓良
盧建甫
一、
按提起
上訴,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囍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合計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