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滿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按,是
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