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新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創新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吳炳坤為
被告創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創新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俊傑,
嗣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變更為吳炳坤,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公司基本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11-15頁)在卷
可憑,然被告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吳炳坤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經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於114年8月8日具狀聲明由吳炳坤承受訴訟,
爰依
聲請命吳炳坤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