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沈家成
蔡美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撤銷贈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9,094元(即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8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本裁定如對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
抗告,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 | |
| | | |
| | 高雄市○○區道○○段0000○號建物(門牌:國泰路二段71巷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