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家成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之5,A102
蔡美娟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撤銷贈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7,876元,該裁定均已於115年1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有民事答詢表在卷
可證,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