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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家成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之5,A102
            蔡美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7,876元,該裁定均已於115年1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今仍未繳納,有民事答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