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76號
原 告 龔凱圻
被 告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