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正輝即東鋼企業社、蔡佳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256元(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息、
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3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571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