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百益金屬有限公司
許榮川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29日
宣判,茲因
被告沈言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4年10月12日死亡,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