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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
勞訴
字第1號
原 告 黃秀樺
訴訟
代理人
司幼文
律師
被 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故有
再開辯論
之必要,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