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萬6040元【計算式:(薪資162,434元/月+提繳勞工退休金9,000元/月)×12月×5年=1028萬6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57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