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許明枝 許清泰 陳萬春 林謄安 歐安在 高世容 陳泉元 楊琳興 梁明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查 本件上訴聲明請求之標的金額如附表「上訴標的金額」欄所示,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如「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附表:(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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