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謝明中
周敬堯即久泰企業行
共 同
被 告 鄭筱琴
阮紹銨律師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
被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
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