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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謝明中  
            周敬堯即久泰企業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鄭筱琴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阮紹銨律師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
被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