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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姿蓉  
被      告  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宏育  


被      告  陳佳汶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被告陳宏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809,915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被告陳宏育、被告陳佳汶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86,032元,及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曾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可證(見本院卷第20、22、24頁),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兩造間因借款所生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陳宏育、陳佳汶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及111年6月2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擔保被告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下稱惠比壽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發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並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700萬元及300萬元為最高限額。惠比壽公司於下列日期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動用授權約定書:①於111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96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6日至116年6月6日,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2.86%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6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②於111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384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6日至116年6月6日,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2.86%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6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6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③於110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2日至116年4月22日,利息按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7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2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④於110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95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2日至116年4月22日,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7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2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⑤於110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12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27日至115年8月27日,借款利息分段計收,自111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03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5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⑥於110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48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27日至115年8月27日,借款利息分段計收,自111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03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5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⑦於109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8日至114年9月8日,借款利息分段計收,自110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03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8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8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⑧於109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8日至114年9月8日,借款利息分段計收,自110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05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8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8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⑨於109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4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3日至114年12月23日,借款利息分段計收,自110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03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3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⑩於109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36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3日至114年12月23日,借款利息分段計收,自110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03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3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⑪於110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2日至116年4月22日,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0.57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2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⑫於110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27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2日至116年4月22日,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0.575%機動按月計付,另此筆借款於113年4月2日合意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2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被告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支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惠比壽公司自114年3月6日起未依約償付本息,依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如附表所示。另被告陳宏育、陳佳汶為連帶保證人,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8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回執聯、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元)
年利率
(%)
利息起
(民國)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432,158
4.755
114/03/06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07起
114/10/6止
114/10/07起
至清償日止
2
1,728,620
4.755
114/03/06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07起
114/10/6止
114/10/07起
至清償日止
3
30,207
2.295
114/04/22起
至清償日止
114/05/23起
114/11/22止
114/11/23起
至清償日止
4
597,243
2.295
114/03/22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3起
114/10/22止
114/10/23起
至清償日止
5
839,017
4.755
114/03/25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6起
114/10/25止
114/10/26起
至清償日止
6
3,356,078
4.755
114/03/25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6起
114/10/25止
114/10/26起
至清償日止
7
514,480
4.755
114/03/08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09起
114/10/08止
114/10/09起
至清償日止
8
2,057,917
4.755
114/03/08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09起
114/10/08止
114/10/09起
至清償日止
9
225,426
4.755
114/03/23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4起
114/10/23止
114/10/24起
至清償日止
10
2,028,769
4.755
114/03/23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4起
114/10/23止
114/10/24起
至清償日止
11
188,609
2.295
114/03/22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3起
114/10/22止
114/10/23起
至清償日止
12
1,697,423
2.295
114/03/22起
至清償日止
114/04/23起
114/10/22止
114/10/23起
至清償日止
合計
13,695,9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