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杰祺
被 告 林佩蓉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8,860元。 二、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 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三、 本件原告於114年6月26日起訴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13,444,05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5日止,金額如附表二所示,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01,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388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48,860元,應再補繳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附表一 | | | | | | | | |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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