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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信賢  
            鄭春婷  
            李佳騰  
被      告  和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廖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114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5、「本金」欄
1,350,000
655,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