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春婷
李佳騰
被 告 和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廖茂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114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