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曜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宗桂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曉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交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核定為6,727,363元,是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727,36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0,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