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蕭桂琴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與
正本中附表編號3本金新臺幣7,398,675元項下利息欄位關於「自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